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形成《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103010共10章93条,包括总则、设立与许可、业务规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
根据《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拥有简洁、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下属成员公司拥有合理的股权控制水平,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
如前所述,除部分非金融企业外,保险集团公司不得持有其他单一非金融企业超过25%的股份,否则可能不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及其金融子公司对境内非金融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超过上年末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
同时,《办法》加强保险集团风险管理,新增“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完善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压力测试系统等具体监管要求。
103010完善非保险子公司监管,增加“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一章,明确保险集团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及相关条件,完善内控机制、行为禁止、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
其中明确表示,对非保险子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保险集团公司或其保险子公司实际进行的投资,不得违规通过已设立的非保险子公司以间接投资的方式规避监管。
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或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贷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不能以被投资企业债务连带责任的形式投资于非保险子公司。
此外,《办法》体系完善了集团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提高保险集团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的要求;明确《办法》适用于外资保险集团监管。
下一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适时发布实施。
来源:蓝鲸财经